本文訊息提供營養師或是廠商參考,
如有其他行情訊息,也可與我告知更新
近日以健康訴求的廠商、公司、餐飲業對專業人士推薦需求日益增加,過往較多都為醫生、藥師、護理師等醫療人員、大學教授等推薦,現在越來越轉往尋找營養師做產品推薦、背書,舉凡從吃的產品、食器、烹飪用具、料理相關周邊等皆有。特別在經過新冠肺炎疫情後,雨後春筍般發現預防保健的市場更為重要,因此不乏有許多新創公司、廠商、行銷公司尋報價。對於行情如何,這裡提供營養師在市場了解的價碼供大家參考。無論你是營養師想委任談產品合作或廠商/行銷公司想合作營養師派案,亦可與我聯繫:blisspring@gmail.com
如果看到標題對醫事人員代言相關有疑問請點閱文章:
醫事人員(醫生、藥師、營養師)不能推薦、代言?廠商、行銷人看過來!
保健食品/營養品代言、業配:醫生、藥師、營養師、KOL哪個效益高?
想了解更多專業變現、接案能力養成、品牌與IP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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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廣告行情價碼
合作行情訂定邏輯以,假設自己若為全職/顧問的薪資去換算。在個人品牌的維護上,以全職接案營養師一年接3~5間形象授權為佳,接太多會降低營養師個人品牌的信任度。而在一年能接數量有限的範圍,設定你的年收入。如果接5品牌滿了,收入訂定在100萬/年,所以一品牌的合作價碼落在20萬上下是合理的(可能包含多支商品,複合式的工作內容),以專業顧問約1.5~2萬/月的行情,形象授權+顧問的方式是合作是市場正常價,除了提供只是單純的形象露出外、也提供公司專業的營養顧問的服務。若假設一間公司要簽獨家授權,不能接其他間公司競品,你需要估計,你會損失後面多少工作機會。所以通常如果是接全品牌,並且要求營養師不可以有競品,一年的範圍就要去估計,是不是我只服務這間公司可以滿足我的年收需求。例如一間公司有12支產品,要你不可以接有跟這些產品衝突的競品,如果你是專職接案的,這一間公司至少簽60萬起。如果一間公司的預算很少很少,全產品一年只有1~5萬,千萬不能簽獨家/競業。這類型也比較適合本身有正職工作,未來想切換接案用來累積經驗值、練兵。其他詳細關於專業付費與知識產權相關文章可參考:營養師的知識財產權(IP)、IP授權,(靠腦袋賺錢的必知)
免費的不接
若是新創公司還無太多知名度,還沒有太多客戶,僅提供產品給你使用,想要求交換做免費服務。此類不建議營養師接,首先你有背書的風險存在,你沒有拿到錢,產品若出了問題,你可能會付上連帶責任。若是採分潤機制,你願意為在你的社群賣他的產品,保健食品40%分潤是合理的,但你也需要評估你的利潤是否對你而言是公平有賺的。
商業場上真正的互利交換,是能提出金錢以外對你有利的條件(ex, 實質上引流粉絲、協助經營IP,有指標、看得見KPI的交換),對你未來目標是有加分幫助,在合作上建議簽合約,並且為自己設立停損點,如果效益沒有達到什麼程度,終止合作。
知名營養產品代言/推薦、出場價碼
某知名營養師之前代言益生菌價碼是一百萬起,知名非營養師講健康的老師一場講座幾十萬,如果非營養師,只是一般小模、網紅代言大約也有好幾萬元不等。所謂的代言在定義上與我們的一般肖像授權定義稍微不同。
像是看到藝人以其身份公開表示支持某品牌,約定代言期間履行的具體義務,例如參加媒體宣傳、提供社交媒體貼文等,經常性的綁定露出商品更為是代言,但如果只是單純允許品牌使用其肖像(如照片、影片中的面容)來作為產品或服務的宣傳,不主動於自己的社群、出席活動掛產品,不自發性或義務推廣曝光則只是單純肖像授權。很多廠商、營養師對於這類怎麼定義相當容易混淆,因此價格會相當混亂。等體來說,代言較貴,肖像授權則是看品牌使用範圍曝光層度。
具知名度與影響力營養師推薦價碼
行情自訂
肖像授權
同意拍攝、使用、改做、修飾、公開展示本人之肖像權(包含照片及視訊影像)、名字、聲音等。
只是單允許對方使用你的肖像,營養師沒有為公司做任何事,公司就必須負這個費用。
沒有知名度、沒有IP流量、素人 30000元/年/一支產品,一般有接案件之營養師 10,000/月/一支產品。在2022年以前有這樣的行情,但由於營養師於社群已經過於氾濫彼此削價競爭,且單純肖像授權對廠商而言並沒有實質上協助業績增長,因此在2023~25年逐漸有趨勢為肖像同時綁定文案/影音服務,與業者共同創作,雖然費用沒有過去好,但是對於個人品牌發展、作品累積會更有加分與長久。
價格浮動差異來自:營養師知名度、流量、粉絲族群屬性、單一公司簽商品數、合約期間、是否包套裝、是否有簽競業有關。
簽獨家代言廣告圈基本行情50,000~100,000元/月/支 (泛指任何產業的代言,非專指營養師)
可分是否不接 同業、同訴求、類似成分等,有不同價格落差。
著作授權
其關係企業、受讓人、被授權人及繼受人得使用本著作於所有形式的著作載體及媒體,並授權得以各種媒體管道或印刷方式呈現授權內容之全部或部分、並可公開發表。
著作文章下廣告,也同屬此範圍。
依照授權範圍3000~6000起
以上2者授權,在合約書上需載明授權範圍、期限。期限後是否能沿用、有甚麼規範、續約費用等。
著作買斷
沒有使用期限限制,因此報價需考慮對方使用後,能夠提升多少收益給報價。
較常會用到的就是產品訓練教案、行銷文案。
教案通常30,000~100,000不等。
社群推薦文
不含肖象、著作授權,依照文章內容、品質、影響力、專業度需求有不同的報價。
6,000~15,000元/篇,肖象、著作授權另加
影片拍攝
不含肖象(如果有提到產品名稱與產品說明在內的就會需要另外加購肖像授權);亦不含專業拍攝、內容腳本撰寫,拍攝通常以場數計費。一場剪輯多少部影片、幾分鐘,有沒有限制。
有經驗的營養師拍攝效率較高、較不為緊張、拍攝的台風較穩健,外顯得專業度狀態感會有所差異,熟練者拍攝費時間成本較少,價碼較高。
10,000~50,000/場起,營養師的形象、口條是評估因素
針對近期短影音風潮企業對於短影音需要與傳統廣告不同,因此要越好合作建議是與專業廣告拍攝團隊合作對於營養師越省力,業界頂尖廣告導演引導一天最多可以拍攝10~20支,大幅降低營養師在準備的時間同時有大量作品累積,雖然這類拍攝剪輯預算比例會更重於廣告團隊,但對於需要大量累積作品、大量影片拍攝可以考慮這種合作方式。
目前我大量拍廣告經驗,對於想快速量產拍攝、中階規格短影音,並且要懂營養師及保健食品廣告,讓營養師工作省力且知道如何同時累積IP影想力的廣告團隊推薦找:九筒導演 ,營養屎都會有優惠方案,幫助你幫廠商拍攝同時,也能槓桿你的個人IP。
品牌活動出場費
通常品牌直接指定營養
師的價碼較高,一場出場價10,000~30,000/小時不等。
行銷公司隨機篩選營養師,價碼行情較為一般 2,000~6,000/場
透過非約定經紀人/廣告公司發通告(小有知名度)
節目通告:
5,000~20,000元(經紀人發)、
20,000~50,000(廣告公司、產品公司發)
VCR
10,000~20,000元(經紀人發)、
20,000~50,000(廣告公司、產品公司發)
有大字報,人到不需要太多準備、通常會有造型師
依照是否要準備字稿、是否要為產品背書,此類價格可能更高。
廣告、推薦、節目(無知名度營養師):
電視節目通告:1000~2000元
購物台廣告:1500~2000元起
購物台是算檔次,重複播幾次,之後就不會出現。
經紀公司須知
我遇過的通告經紀公司抽30%~60%。
與經紀公司簽合約的營養師,可能抽成高達50~80%。
若是透過經紀公司的案子,所有對廠商溝通須經過經紀公司。比較不太需要擔心糾紛問題,請經紀公司協助即可,如:
廠商有不合理要求,例如我遇過當初說他們自己準備字稿,現場要我協助修正,非原本工作內容、也非該出價應該負責權限,此立即轉給經紀公司協商請他們談加價,自己不做任何決定。
但也有的時候,經紀人為了要迎合廠商,不一定會幫你爭取權利,而是希望你全力配合。這時應該要自己能判斷合作對你未來有利,還是有風險。
缺點是無法挑廠商,因為經紀人會害怕營養師跳線,所已在上播前不會知道廠商、產品相關資訊。
同時經紀人與廠商、廣告公司簽的合作,較無法掌握範圍他們合作範圍、期限。
例如可能影片中擷取圖像被另外使用在網站做形象背書,或是使用次數期限很長。
優點是,較容易取得合作,可作為拍攝經驗的累積、與資歷累積。未來較能夠有籌碼與大廠商談合作。
營養師的功能不是只有業配、形象授權,這些讓產品身價更翻倍
我本身過去12年時間都在從事保健食品的行銷企劃、產品推廣工作,將近有6年的時間獨立開公司組織團隊接案。營養師的價值如果只有放在業配、形象授權,超級浪費人才! 這些社群行銷上僅做到賦予產品有專業形象,但是轉換率、產品的續購力很有限,如果產品本身的專業度就差,可能就只是個外在的行銷包裝,何不把營養師的功能放在對的位置才能為公司帶來收益? 以下來談談各種品牌行銷專業的營養師於產品行銷與業務的功能。
營養師之於產品設計
例如我擅長做產品定位,我在餐與產品設計的時候就會協助公司將產品與品牌調性與理念訴求,公司過往客群走向做好定位,在安排原料的時候就會設定適合者個族群推的原料、功能,這些是一般代工廠從代工思維無法去做的東西,另外也有許多代工廠本身沒有營養師,因此在產品設計過程就會出現很多的問題,詳見文章:營養師談產品代工經驗
而代工廠設計完成的產品,如果公司沒有第三方營養師把關,就無法得知產品配方是否優良?是否添加無用成份沒有必要添加之成份?甚至營養師一看過就知道代工廠是否配方偷工減料,或是使用廉價的成份及為了賺取高額原料利益而推薦奇怪的配方,讓公司當冤大頭?
營養師之於產品行銷
相信公司可能經常遇到,產品行銷經常碰到採雷被罰的問題,產品沒賣多少,就收到幾萬塊的罰單,但是當不能用的字眼一拿掉,根本就沒訂單!
專業的產品行銷營養師在產品內容行銷素材上,也是可以做到在可訴求產品功能範圍內、透過對對市場原料比較的敏銳度強化產品特色(通常在設計配方我們就會考慮到利於行銷成份),並且降低產品寫到違規字眼,避免被罰風險。 如何判定不採法規的高品質保健食品行銷文案解析相關文章: 保健食品廣告容易採法規?文案不寫功效也能賣
營養師之於產品業務推廣與教育
對於談通路,配合業務一起做通路提案,不僅增加了專業度,特別是當要到醫院、診所、藥局等等本身就有專業人是在把關的通路更是無往不利,因為只有專業人是懂專業人士在評估選用商品的重點。當產品在做通路商、代理商教育訓練的時候也是最容易被提出各種客戶問題、反對意見、甚至會被打槍,而公司有沒有熟悉產品的營養師能夠協助妥善處理,並且增加產品滿意度,這是維繫客戶很重要的一環。
營養師之於產品銷售
專業人士銷售會Low掉嗎? 我很欣賞營養師輕食將營養師放在第一線擔任產品銷售的重心,要找到能夠銷售的營養師真的不容易,非常的稀有珍貴,這也是目前我很極力在培養接案營養師必須具備的能力之一,如果各位老闆有獵到這樣的人才,好好珍惜對待!
延伸閱讀:
瑞君常見Q&A
A:我對接廣告、推薦公司的工作內容感到好奇想嘗試看看,但不確定如果違反食品法規影響到個人會不會有罰錢以外的懲罰 ?會不會影響到證書之類?
Q:你想從我這裡獲得什麼答案呢? 通常詢問我這樣問題的人,我是覺得心理已經很確定的答案,若不是不想放棄機會,就是想要有人支持去做?
明確你接案/工作的目的是甚麼?你覺得是想從過程中賺錢?賺名聲?單純好玩?
建議不要接:
不支持保健食品具有功能的營養師。如果你對於持有營養師專業證照不是為了賺錢,而是為了做為工作能力證明,當若這個證照沒了,對你有很大影響,不要接。
可以接:
你本身相信保健產品有功能、且對人有幫助。你對於曝光被同行攻擊不在意、因為你更專注在想要更多收入。對於營養師執業與否較不受影響,沒有證照你依然有辦法維持你的專業形象與收入。
其他注意事項、原則與法規
營養師的專業對產品的把關
- 廠商的知名度、商譽。
- 了解成分:成分功能的做功課少不了,也可請廠商提供相關資料做參考。
- 是否有人體實驗:人體實驗可以做為效果評估的依據。
- 了解產品製作過程:可以透過參觀公司、工廠,評估產品安全性。
- SGS、GMP、小綠人標章等做評估參考。
- 食品標示的完整性,成分標示是否確實,有特別訴求的營養素是否有額外標示。
廣告中呈現方式注意
僅衛教基本營養常識,不得有明示或暗示購買該商家產品。
X: OOO糖尿病配方,含有膳食纖維,可以幫助血糖穩定且可以促進腸道蠕動,幫助排便。
O:膳食纖維,可以幫助血糖穩定且可以促進腸道蠕動,幫助排便。 (不說明哪一間公司產品)
所以對於廣告腳本內容,要事先了解並且做溝通討論。
代言(薦證代言、產品代言、節目廣告化問題)
1. 薦證代言
食品藥物管理署 (以下簡稱食藥署) 呼籲,薦證代言人為廠商從事產品推薦時,應遵守相關法令,以免觸法!
廣告倘有違反法令之情形,衛生機關除就廣告主依法裁處外,薦證代言人亦有下述行政與民事上之連帶責任:
一、 行政責任:
代言人如係醫事人員,應依「醫事人員代言產品之處理原則」,以各類醫事人員主管之衛生法令予以處罰; 代言人如非醫事人員,且與廣告主故意共同實施製播違反衛生法令之廣告者,得援引行政罰法第14條規定,將代言人依違反之衛生法令予以處分。
二、 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規定「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違規食品廣告如有引人錯誤之情形,消費者亦可依前開該規定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食品藥物管理屬)
2. 醫事人員代言廣告
為確保藥物廣告之真實,維護國民健康,增進公共利益,廣告代言是可以法律限制。故媒體涉及公共利益,需接受較嚴格的規範。若有可能涉及民眾傷害,則必需限制,以符公平正義。從各醫事人員法及醫事人員廣告代言之規範,法律與醫學倫理面並無扞格。然而,醫事人員可否代言「非醫療性商品」之廣告?可以,但不鼓勵。醫事人員需考慮往後的後果,而非口袋裡的錢。「醫療性商品」廣告則須謹言慎行為之。
(節錄:施肇榮醫師臺北市醫師公會醫政法治委員會召集人)
醫事人員代言產品之處理原則
93.06.08衛署醫字第0930203280號函
主旨:有關醫事人員代言產品之處理原則,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 醫事人員為產品代言,其行為或內容並涉及違規醫療廣告或藥物廣告者,應並依違反醫療法、醫事法規定處理。
- 醫事人員為產品代言,其宣傳內容如未經科學研究證實或假借未曾發表之研究報告,而為產品代言、背書或影射,其具醫療、健康之療效或功效,誤導消費者購買之虞者,應依業務上不正當行為論處;醫師應依醫師法第二十五條第五款業務不正當行為移付懲戒。
- 未涉及藉其醫事專業身份為一般性產品(不包括煙、酒)代言、宣傳者,不予處理。
可參照實例二: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4ddQRpcbNGHODJQRk40VkZFRmM/view?usp=sharing
節目廣告化或廣告節目化認定原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九0)正廣四字第0七二九八號令
節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節目廣告化:
- 節目名稱與提供廣告、贊助節目之廠商、或廣告中之商品名稱相同者。
- 提供廣告或贊助節目之廠商負責人或代表,應邀於節目中出現,其訪談或致詞內容有推廣宣傳其廠商之商品或服務者。
- 節目主持人、主講人或來賓所拍攝之廣告與節目內容有關聯性者,或雖無關聯性但未以其他廣告前後區隔播送者。
- 節目中為促銷、宣傳目的,提及商品、風景區、遊樂區或營利場所名稱者。
- 節目中以名牌、圖卡、圖表、海報、道具、布景或其他方式顯示宣傳文字、圖片或電話。
- 刻意將節目中獎品或贈品之廠牌名稱、提供者名稱、電話、廣告宣傳詞標示或以特寫畫面呈現者。
- 宣布贈獎內容時,強調其特性、功能及價格者。
- 節目墊檔之MTV歌曲未完整播出者;但因節目時間限制,致無法完整播出者,不在此限。
- 節目諮詢電話或網址未於節目結束時以疊印方式播送、播送時間逾二十秒或該電話與廣告中電話相同者。
- 感謝贊助單位時,未於節目結束時,併製作人員名單、以字幕方式播送者。
- 主持人、主講人或來賓於節目中鼓吹觀眾來電、入會、購買商品或參加活動者。
- 節目中涉及有價付費講座或相關活動資訊者,但公益活動不在此限。
- 節目中利用0二0四等付費語音電話舉辦活動者。
- 節目無call in事實,卻出現call in電話、或call in電話與廣告中之電話相同者。
- 節目中有推介特定商品之使用方式、效果,不論有無提及該商品名稱者。
- 其他節目內容及表現有涉及廣告化或與廣告相搭配情形。
為甚麼藝人可以代言,我們不行?
白袍代言易影響民眾正確判斷
演藝人員及演員因為相關知識不夠,因此消費者還比較能分辨真假;但是,假如穿著白袍的醫師或教授現身代言,消費者便容易相信而不疑惑。就食品來說,常有政治人物現身證明其可食性並當場吞下,這也容易影響民眾正確判斷。對於專業醫療人員,必需回歸正確的實證科學與處置方式,以病人為優先,莫枉費病人對醫師的信賴,才是長遠的路。以消費者的角度來看,常在報紙等平面媒體可以看到,某些文章看起來是衛教文章,但其實其內容是在為某產品代言。許多藥物臨床試驗,更以招募受試者並且推薦試用新藥物來作為推銷方式,這類情形給我的感受並不是很正面。至於現今醫療商業化是否真的無法遏止?我想以一例來參考:嬰兒奶粉透過WHO(世界衛生組織)向世界各國要求(當然並無法強制各國接受),嬰兒奶粉廣告必需陳述事實,但不能對大眾進行廣告,因此我們看不到這類廣告。此措施還有配合各種監測及評鑑活動,也許我們可以參考此例,對於醫療廣告採取適當的處置。
(章樂綺教授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前董事長/台北榮民總醫院營養部主任)
現行法規規範 (目前主要以醫師為主)
行政院衛生署的規範有先天的弱點:「只要由行政院衛生署發布,便會走到『他律』的方向。」醫師代言內容可分為兩部分:一若與專業有關,則必需有真實科學依據。二、若無關係,除了菸、酒外,行政院衛生署將不處理。若違反代言處理原則,則附帶懲戒,醫師以醫師法第25條第5款之業務不正當行為懲戒。例如:某醫師有意購買房屋,經業者要求分享產品意見,雖不涉代言;但以倫理層面觀之,仍有所缺失。即便醫事人員願意對自己代言內容負責;但其廣告內容的剪接並非醫事人員所能控制,這其中可能必需有所注意。公平會曾對見證廣告發布處理原則,這個原則為:「醫師見證必需親身見證並使用,並且不收取任何費用。」這是很重要的出發點。但如今見證廣告和代言廣告並不相等,所以代言廣告可能會收受報酬。從倫理角度來看,是否可行?將來代言廣告要處理的問題便是:「是否收受報酬」為判斷關鍵。此概念若在專業人員間取得共識的話,現今的代言爭議或許會有一定程度的減少。從廣告的角度來看,個人認為廣告就是讓人看了會心動的產品,若觀眾看過不會心動並刺激消費,則不是廣告。傳統治療疾病方面,通常不大需要廣告。但是如今國內的整個醫療型態,正慢慢地改變,走向多元,這代表著醫療競爭越來越激烈,醫療範圍也漸漸走到原非醫療的層面,例如:美容整形,當這個領域再擴大的時候,醫療廣告是否應對此情形作相對應的處理?廣告確實呈現現今的醫療生態情況。到底要如何正確對民眾的醫療衛生資訊提供?並避免誘發不必要的醫療需求,這應是最基本的出發點。記者會或慶生會,當然有一定程度的正面意義。在個別廣告的技術上來說,如何找到平衡點?要怎樣避免招來廣告業務且強調衛生資訊部分,這樣的觀念在個別上需要適當拿捏。至於中醫藥的廣告,在電視媒體上看到的的確比較多。總體來說,中醫同樣面臨的是中藥也有養生和美容瘦身,但多了傳統疾病,如:肝病、腎病等。這些在西醫方面比較少看到,其廣告手法也和西醫、牙醫不同,可能需要不同角度管理。商業行銷手法方面,醫療機關不得招攬生意等不正當行為,例如:「仲介、折扣、無息貸款等」。但實際上仍舊可以看到「三人同行一人免費」等宣傳手法,實際蒐證困難,無法全部有效管制。行政和實際執行面象中,不可諱言,會有所落差。
網路問答部分,醫療機構在網路上不受醫療法85條之限制;但卻會受到第86條之限制。以「公開答問」作為宣傳的方式是違規的,醫師或醫院若在網路上公開問答,理論上是可以處罰。在本單位的實務操作中,依據的關鍵是:「內容認定必需超過我們可容許刊播的範圍。」若國內醫療資源有餘裕時,我們可以允許觀光/國際醫療有一定範圍提供國外民眾之醫療服務,在這方面,我們可以接受比較多的宣傳動作。
(周道君科長 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
醫療應回歸「非營利」的方向
依照目前的狀況,全面禁止醫療廣告的確有失公平,如何在現有的制度下,規劃合宜的細部規範是當前的關鍵,以避免民眾僅援引媒體報導作為醫療選擇參考,因而錯失多方諮詢的機會和動機。我們應該從頭來談,醫療是否為「商品」?醫療就是服務人群,是為了人的生老病痛而呈現。走到今日,醫療變成商品,是要在市場上販售並擴大利潤,因此無所不用其極,即使違反良心也要掙得利益,這就是利益衝突,如同浮士德為和魔鬼交易,出賣靈魂。臺灣是否要擴大此一趨勢或遏止?這是很重要的前提。先前提到自律部分,自律需付出很大的力氣;但是效果通常只有一點點。如果自律做不到,就需要公部門的「他律」來檢驗。因此醫改會堅持醫療應回歸「非營利」的方向,才不會有這麼多紛爭。在現狀上,希望還會有更細部的規範。談到觀光醫療,有疑問的是:臺灣的醫療是否真有餘裕?政府方面認為充足(依床位判斷);但實際上卻並非如此。照顧國人之外;還能照顧到其他國家的人嗎?另外亦建議,網際網路廣告之滲透力和影響力,較一般媒體更為顯著,理應一併納入管理為佳。廣告報導中必需要有一定程度的風險揭露,並且不得公開醫療院所名稱。
(劉梅君執行長臺灣醫療改革基金會)
醫療廣告相關法規延伸閱讀資料: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4ddQRpcbNGHYWRCbnVQMk9ONlE/view?usp=sharing
食品廣告相關注意問題
- 食品廣告法令解釋彙編: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4ddQRpcbNGHd0o0djBRWHdld28/view?usp=sharing
以上的檔案在食品廣告這塊解釋很詳細,也有舉很多範例,大家可以詳讀。
- 健康食品公告保健功效用詞及涉嫌違規用詞認定
在保健食品、健康食品上,做廣告、產品宣傳,不能宣稱或標示療效,以下有整理完整資訊可以供大家放在手邊隨時參照。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4ddQRpcbNGHZjVqNW81aUk1MFk/view?us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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